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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要有“身份证”,有缺陷要召回
作者: 国际电梯网 2013-06-27 08:42:54 浏览:79
信息来源:国际电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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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6日下午分组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审议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张德江委员长参加审议。
  针对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与会人员认为,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的重要措施,对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具有重大意义。对涉及法律规定的事项,通过一揽子修改法律的方式予以处理,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是必要和可行的。
  国务院近期取消和下放了100多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成为“简政放权”的一项重大举措。其中,一些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者如何担责

  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近年来,电梯“吞人”的事故屡有发生。26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三审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进一步突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草案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案明确,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同时,草案增加了对经营环节的要求,明确特种设备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草案规定,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
  草案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草案还要求,建立对电梯等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记录的“身份证”制度、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商标侵权最高赔200万元

  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继初次提交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将商标侵权案件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后,26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二审稿将这一上限进一步提高到200万元。
  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去年12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为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应当提高违法成本。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将工商部门查处侵权案件时,可以没收、销毁的对象由“专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修改为“主要”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二是将侵权案件的法定赔偿额由“一百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应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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